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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案例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

   案例1 点火照亮引起火灾,应否赔偿
某市政府于1999年购置了一辆公务小客车,一直在当地某保险公司参加保险,并由驾驶员陈某负责其日常维护保养。由于陈某精心维护,谨慎驾驶,几年来从未出现大的事故。对于车辆以常出现的小故障,陈某凭着对该车情况熟悉,一般都能自己动手解决。2000年5月,陈某外出时车辆意外抛锚,因当时天色已晚,陈某急于赶路,便下车打开机器盖检查。他隐隐嗅到一股燃油味,但看不清来自何处,遂从兜儿中摸出打火机点火照亮。突然,一股火苗从发动机下部窜起,迅速蔓延到全车。陈某虽奋力抢救,车辆最终被全部烧毁。事后经当地消防中队认定,系车辆供油管道渗漏,遇外来火源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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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目前国内行驶的许多车辆的前部机器盖内都没有装置照明设备,给驾驶员在昏暗的光线下检修增添了障碍,尤其是户外发生故障时,检修起来就更加困难。该案中陈某怀疑车辆供油系统渗漏,为防止出现更大事故,急于强行检修。但他忽略了应远避火源的原则,反而用明火照亮,这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无疑,陈某对起火负有严重过失责任。但严重过失并不是保险的除外责任。本起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火灾”,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午简称《车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保险事故和损失被列为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但是“故意”行为与被保险人的“过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而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能够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已预见到却因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由于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不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此绝大多数的险种都将其从承保风险中剔除。而在大多数保险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中,被保险人或驾驶员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诸如违章、处理措施不当之类的过失,除某些过失属违反被保险人义务或因风险较大而被列为责任免除物情形外,其他状况下由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过失而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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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清除飘落在保险车辆上的油漆颗粒产生的费用,应否赔偿

王某拥有一辆黑色的日本进口小客车,购车时由保险业务员介绍,在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2000年4月,王某因公赴外地出差,临走前将车停放于楼下停车场中。7天后,王某返回家中,发现汽车全车落满了细小的银色油漆颗粒。王某向附近居委会询问,得知在其走后的第二天,有一安装金属门窗的施工队,对停车场附近门窗进行喷漆处理。恰巧那天有中级风力,大风将喷洒在空中的油漆粉粒吹落在停放的王某汽车上。第二天施工队便离开,去向不明。同时,遭受损失的还有另外两辆汽车,因车主未参加任何保险,均自行处理。为清除油漆颗粒,王某必须对全车进行重新喷漆,费用昂贵,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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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确定是否应当赔偿保险车辆的某一损失,首先应当确定该项损失是否是由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保险责任属载明责任,即保险公司承担条款载明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条款列明事故以外的损失则属于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风险。在本案中,油漆颗粒由于本身的化学性质,有极强的附着力,凝固后更与附着体紧密结合在一起,清除起来较为困难,费用较高。但油漆的黏附不属于车辆保险的列明责任,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负有赔偿义务。

在保险理论中,保险条款中的责任承担范围一般分为指定险和一切险两种形式。指定险只承担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对于列明责任以外的风险一律不予承担;一切险则只在保单上列明除外责任,对除外责任以外的风险全部予以承担。但这两种规定形式的单独使用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为使保险人的风险承担范围更加明确,我国现行《车险条款》综合采用了两种形式,既列明承保责任,又列明责任免除,保险人只承担保险合同列明的,凡是未列明的,一律不予承担。责任免除条款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的规定更加突出地强调了保险合同对非条款列明责任的绝对排除。因此,对于在保除条款中未列明的责任,理赔人员应根据保险理论和合同规定予以拒赔,做到有理有据,充分维护保险人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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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保险车辆被利器划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购置了一辆黑色奔驰S500轿车并投保了车损险。司机王某经常对其进行清洗。1999年5月,王某驾车送经理与客户商谈业务,将车停在一居民小区内。2小时后,王某下楼发现车辆前部、车门均被利器划伤,划车者去向不明。该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重新喷漆所支出的费用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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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的列明责任,对于未在合同中列明的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因为除外责任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实际上是无法在条款中完全穷尽的,所以在条款中才设置了“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兜底”条款。因此,在认定车辆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首先应严格对照条款中的列明责任进行判断。对于明显不属于保险条款列明责任,但同时又未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的,可以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该案中车体被划伤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列明责任,与刮蹭(实质是碰撞)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只能向致害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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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汽车市场价格变动,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张某1997年8月新购一辆桑塔纳轿车,市场价为13万元,并以此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期限一年,1998年5月张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因跟车过近,不慎撞上前面一辆集装箱货车,造成桑塔纳车全车报废,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的继承人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但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上未达成协议。原因在于桑塔纳轿车的价格已于1998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新车价格于1997年的13万元降至11.8万元。张某家属要求按车损险保险金额13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不应获利为由,坚持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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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通过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余或少于损失的补偿。本案中保险人按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足以使被保险人的遗属在当时的市场上购买与保险车辆同型号的新车,已经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了充分、有效的损失补偿,因此是正确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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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为施救转移液化气,应否赔偿

某液化气公司将其用于运输液化气的气罐车向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生的倾覆事故,车辆侧翻在公路旁沟内。当时车上气罐内储满了液化气,随时可能起火爆炸,导致更大的灾难。为防止更大灾难的发生,施救人员不得不另雇气罐车将液化气转移,再将车辆吊起拖至安全地点。事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除请求赔偿保险车辆因倾覆造成的损失外,还以施救费的名义要求赔偿因转移液化气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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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施救、保护费用负责赔偿的目的是鼓励保险人或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损失的造成或扩大,是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支出的必要、直接、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车辆倾覆后如不及时对车上所载的液化气进行处理,很可能发生爆炸,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将液化气及时转移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此项施救支出,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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