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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06年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17,819元,月平均工资1,485元。按此确定2007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891元,上限4,455元。

(二)2007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06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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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2007年度缴费基数可按下限891元确定;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可按缴费基数上限4,455元确定。

(四)2006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28元,月平均工资594元。按此确定2007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56元,上限1,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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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85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891元申报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2006年度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73元确定缴费基数。

(六)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07年度(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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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标准表


险种

类别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 疗 保 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救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

离休、伤残人员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7.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每人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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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年2.1万元;伤残人员每人每年1.7万元

单位每月缴纳7元,个人每月缴纳3元。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纳:1、一类行业按0.5%;2、二类行业按0.9%;3、三类行业按1.4%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8%缴纳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7.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单位按本单位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单位按本单位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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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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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的12%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基数8%缴纳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的2%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基数1%缴纳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6.5%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

——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纳:1、一类行业按0.5%;2、二类行业按0.9%;3、三类行业按1.4%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

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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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退休人员按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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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及其职工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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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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